劳动法律中没有对劳务合同作出规定,规定的主要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对于必备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必须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可能不会有法律效力。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不属于法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2、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3、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法律、法规规定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
4、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1、劳工的报酬由劳务公司支付,没有后顾之忧;
2、劳务公司一般比较好找,出现纠纷时能够立即处理;
3、劳务公司在国内注册,受国内法律法规制约,免除劳工面对的法律风险。
1、劳工与雇主之间的沟通不够直接,互动不够等等;
2、因为劳务公司作为有偿中介,所以雇主的工资一部分需要给劳务公司;
3、由于劳务公司介入,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因此容易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