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管制犯在遵守法定义务的情况和遵守禁止令的情况下,一般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管制犯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参加教育学习、接受监督管理、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管制犯在管制期满的时候,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