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各部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对各驻外机构的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提出对公司管理的建议和意见;有权对公司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并承担其他重要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有责任。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财务状况以及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监事获得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能够有效地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总裁应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确保报告的真实性。
如果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至两名监事,无需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进行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立一名主席,由全体监事中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若监事会主席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担任主席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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