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划什么意思 企划什么意思工作
2024-02-28
当我们交流女职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大家应该都了解,有人想问女职工工作面临的困难,这到底怎么回事呢?让网友们少走弯路。
这更多的是工会工作的范畴,作为企业,一方面要努力经营,使企业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方能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企业要支持工会的工作,加强工会队伍建设,以发挥工会的服务、维护、组织、引导的职能,将企业对员工提供的福利保障、慰问标准、落实三不让承诺、生育与工伤待遇管理、工会群众安全监督管理、集体合同民主协商、集体工资协议、女职工与未成年工专项保护等事项制度化、标准化,形成固定流程,为员工提供充分的权益维护;要建立困难员工档案并保持适时更新,落实对困难员工的帮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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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企业工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企业工会在促进企业发展、提高职工素质、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态、经营方式和职工队伍的内部结构、就业方式、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工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
(一)在工会组建上,存在建会失范、机构撤并、干部兼职等问题。
最广泛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是维护工人阶级队伍团结与工会组织统一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成效明显,但仍然存在“死角”和“盲区”,在已建制的非公有制企业中,有牌子、无机构,有机构、无活动,有活动、无章法等问题突出,不少职工感觉“建会与不建会一个样、入会与不入会一个样”。
1.组建不规范现象突出。近几年,各地采取“先组建、后规范”的工会组建工作办法,一些地方追求指标、抢抓进度,使企业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大量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架子”工会;一些职工入会也没有履行申请手续,没有领取会员证,缺乏入会的基本程序和标志,成为“登记式”、“花名册”会员。一些流动会员没有及时办理接转手续,成为“流失会员”或“重复会员”。问卷显示,在206家企业中,82家未向职工发放会员证,占40%;会员向其它单位流动时,27家全部办理了会员关系接转手续,占13%;36家为多数流动会员办理了接转手续,占18%;17家为少数流动会员办理了接转手续,占8%;还有126家企业未办理接转手续,占61%。一些企业工会主席在选任时也没有履行民主程序,在职工群众中缺乏威信和号召力。少数企业工会主席选举产生后,没有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一些企业工会长期不换届。问卷显示,在206家企业中,工会主席的产生方式是,136家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占66%;61家由企业任命,占30%,其中45家履行了民主程序,16家未履行民主程序;9家为其它方式,占4%。
2.机构撤并现象突出。问卷显示,在206家企业中,64家企业工会没有独立办公场所,占31%;125家被合并或归属到其它部门,占61%,其中,近3/4与行政部门合署;79家企业工会未成立女职工委员会,占38%;109家企业工会未成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占53%。在93家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中,19家企业工会没有独立办公场所,占20%;29家被合并或归属到其它部门,占31%;17家未成立女职工委员会,占18%;36家未成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占39%。不少人认为,工会与其它部门合署办公能整合资源、提高效率。这种认识有片面性和误导性。事实证明,如果企业工会被大量合并到行政部门,多数工会干部就会主要从事行政工作,失去身份;多数工会组织就会成为行政部门的附庸,失去位置。这些“影子干部”难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影子工会”难以体现工会组织的作用。
3.干部兼职现象突出。问卷显示,在206家企业的1169名工会干部中,专职工会干部有148名,占14%;兼职工会干部有1021名,占86%。在206名工会主席中,专职工会主席有54名,占35%;兼职工会主席有152名,占65%。在152名兼职工会主席中,兼任党委职务的有27名,占18%。兼任行政职务的有77名,占51%;同时兼任党委和行政职务的有42名,占28%;其它6人,占3%。在119名兼任行政职务(包括同时兼任党委和行政职务)的工会主席中,21人为行政主要负责人,占18%;61人为行政副职,占51%;32人为劳资或人事部门负责人,占27%;其它5人,占4%。在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93家企业中,配备专职工会干部的有55家,占59%;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的有33家,占35%;配备兼职工会主席的有60家,占65%。在60家配备兼职工会主席的企业中,没有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的有33家,占55%。同时,106名工会主席是同级党政副职及以上干部或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占52%;82人是企业中层干部或享受中层干部待遇,占41%;其它8人,占7%。不少工会干部身兼数职,对工会工作缺乏研究,只是做一些表面性、应付性工作。特别是面对侵权行为,往往处于“两难”境地,难以旗帜鲜明地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由于多数工会主席未进入企业决策层,他们难以在源头上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心声。
(二)在维权工作上,存在平等协商难、工会参与决策难和民主监督难等问题。
近年来,企业工会逐步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据对206名企业工会主席态度测评,只有14%认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发挥了应有作用,16%认为职代会制度发挥了应有作用。
1.平等协商难。问卷显示,在206家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有137家,占67%。在93家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有71家,占76%;21家未签订集体合同,占24%。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不愿以平等身份与工会开展平等协商,甚至认为签订集体合同会制约生产经营。一些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没有认真进行协商,只是“走过场”。有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不向职工公布,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不少企业虽然在形式上进行了协商,但由于工会主席对经营者有很强的依附性,协议内容只是体现企业经营者的意志。工资集体协商难度更大。在206家企业中,129家企业的工资分配方案由经营管理层决定,占63%;7家由上一级公司决定,占3%;64家没有征求工会或职工意见,占31%。
2.参与决策难。问卷显示,在206家企业中,153家企业建立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其中,2005年召开职代会的有144家,未召开职代会的有9家。在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中,职代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方案的有93家,占64%;审议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有84家,占58%;审议集体合同草案的有79家,占55%。在93家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中,14家未建立职代会制度,占15%。在87家公司制企业中,70家成立董事会,其中39家企业工会主席不是董事会成员,占56%;54家成立监事会,其中20家企业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不是监事会成员,占37%。一些企业把本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交由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少数企业职代会在通过重要方案和决议时,没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职工代表不能真实表达意愿。问卷显示,在153家职代会建制企业中,47家采取了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占31%。一些企业在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分流安置方案时,未将方案提前送达职工代表。有的企业把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不规范的运作方式在职代会上通过实施。这些问题使职工群众对职代会、职工代表、工会组织产生信任危机。职工民主决策也受到企业管理体制的制约。比如,一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受上级公司领导,重大改革方案由上级公司决定,职代会的运作和决策受到层层制约;一些国有企业受政府管理,职代会审议决定一些重大事项缺乏前置条件。
3.民主监督难。问卷显示,在206家企业中,向职工公开重大经营决策及重要规章制度的有160家,占78%;公开企业收入分配情况的有91家,占44%;公开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有141家,占68%。一些企业工会受行政左右,缺乏公开的主动权和监督权,对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职工在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工会缺乏硬措施、强手段督促整改。一些国有企业评议经营者时,结果不公开,使职工对民主评议缺乏信任。一些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的标准、考核和兑现向职工保密,不接受群众监督。
(三)在工会干部上,存在产生机制不规范、保护机制不到位和业务素质偏低等问题。
干部问题是带有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企业工会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工会组织在职工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影响到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然而,一些企业工会干部,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工作无章法、维权没底气、说活没份量,难以履行职责。
1.由于产生机制不规范,一些企业工会主席不能作为。在国有企业,工会主席通常是党政副职,由党委任命,只是履行了民主程序。在非公有制企业,有的经营者在工会组建中极力选派自己的代言人担任工会主席,争夺工会组织的主导权和领导权;有的企业的工会筹备委员会成员只是管理层人员,没有职工群众参与,严重脱离职工群众;有的只是进行了形式上的竞选,工会主席选举受业主操纵,缺乏职工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同时,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端老板的“饭碗”,对行政有很强的依附性,企业行政和工会实际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工会工作要看行政领导的脸色,往往不敢拿起法律武器与企业较真,只是依靠“党委的英明、行政的开明、工会的聪明”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这些问题使企业工会很难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成为职工对工会产生信任危机的根源。
2.由于缺乏应有保护,一些企业工会干部不愿作为。受利益束缚和个人权益保障脆弱等因素制约,基层工会干部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维权成本高、风险大,工作有顾虑,维权没力度。有的基层工会干部说:“得罪了行政不支持你,得罪了职工不选你。”一些工会干部反映,评价考核机制未建立起来,做多做少一个样,维权不维权一个样,缺乏工作压力;当了工会主席后,事情多了,责任重了,岗位待遇没变化,缺乏工作动力。
3.由于业务素质较低,一些企业工会干部不善作为。问卷显示,在现任企业工会主席中,46%任职前没有工会工作经历,44%未接受过工会业务培训。在93家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主席中,25人未进行上岗培训,占27%。有的工会干部思想观念陈旧,创新意识不强,讲困难和问题多,想办法和思路少。少数工会干部进取精神不强,不注重学习和研究问题,不愿做艰苦细致的工作。一些工会干部业务素质不高,缺乏政策法律知识,缺乏方法和技巧,缺乏解决复杂维权问题的能力,工作被动应付。
(四)在工作措施上,存在重点不够突出、特色不够鲜明、服务不够到位等问题。
企业工会工作要整体推进、全面落实,更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当前,企业工会工作存在重点不够突出、特色不够鲜明、服务不够到位等问题,需要地方工会和企业工会共同研究解决。
1.重点不够突出。企业工会应当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立足实际,集中力量,抓重点,破难点,解决主要矛盾,实现阶段性、渐进式发展,而不是简单在形式上、数字上体现工作成效。在劳动关系矛盾尖锐的形势下,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为企业发展营造和谐环境,这是企业工会工作的第一要务,也是服务企业发展的切入点。由于种种原因,不少企业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还停留在事务型或活动型工作层面,未能体现工作重心,突出基本职责。
2.特色不够鲜明。企业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水平有所不同,工作内容和要求必然有所不同。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不同、管理形式不同,工会工作方式方法必然有所不同。面对企业改制和国有企业内部经济成份的变化,一些企业工会沿袭国有企业工会的传统工作模式,缺乏工作创新,致使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水土不服”。一些企业工会贪大求全,平行推进,没有突出行业或职工群体的特点,抓不住主要矛盾,解决不了关键问题,致使企业工会“事倍功半”。
3.服务不够到位。由于企业工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发展阶段各不相同,地方工会的工作部署和目标必须体现针对性、阶段性和实效性。然而,一些地方工会忽视不同企业的个性差异,忽视不同企业的发展水平,缺乏分类指导和特色服务。加之一些地方工会缺乏统筹协调,布置工作任务时间集中、内容繁杂,使基层工会疲于应付,陷入样样工作都要做、样样工作都难做好的窘境。不少企业工会干部反映,上级工会检查多、评比多、报表多,希望尽快改变笼而统之、形式繁琐的工作方式。
在企业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广大女工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既是建设者,又是受益者。在企业中如何发挥女职工独特作用和优势,引导广大女工树立起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发扬自信、自力、自强、奋发向上、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岗位建功立业是新时期女工工作研究的新课题。下面,以“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女工如何发挥自己独特优势与作用”浅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在干好本职工作中发挥作用
广大女工要在建设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区队、学习型班组和学习型个人的实践中,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学习作为实现自身价值和自我发展的自觉行动。要立足岗位,在刻苦钻研中汲取新知识,在不断探索中掌握新技能,在生动实践中练就新本领。要坚持把服从、服务于企业发展作为女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组织女工开展多工种、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建功、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创新、“三八红旗岗”、“巾帼示范岗”创建等活动,把女工的智慧和力量以及工作热情凝聚到企业发展的目标上来,把实现女工自我价值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连,引导女工,立足岗位,服务企业,建功立业,实现自我价值。
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作用
企业的安全生产离不开女工的智慧与奉献,广大女工要把个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植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发展过程中,自觉站在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自身家庭幸福的高度来关心和关注安全工作,把保持维护安全生产作为企业与家庭的共同责任和义务。要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吹安全风,当安全矿嫂,签订安全合同、井口安全叮嘱、安全文艺演出、安全大合唱、诗歌朗诵、安全谜语竞猜、安全演讲赛、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常识竞赛等行之有效的活动,把安全工作做到区队、做到井口、做到员工的心坎上。要管好亲人,关爱他人,常吹安全风、常念安全经,以优异的协管成效,筑牢安全生产的第二道防线,撑起企业安全生产的半边天。
三、在维护和谐稳定中发挥作用
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敢于直言、勤奋细心等是女工的特点,更是优点。广大女工要更加自觉主动地担当起历史责任,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勇于担当、锲而不舍,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同时,在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上发挥二道防线的作用。要围绕员工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多操心尽力,多献言献策。要充分应用女工善于协调沟通,考虑问题细致周到,具有亲和力的特点,大力开展形势任务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参与“入户走访解民情”活动,多做有利于稳定的事,多说有利于稳定的话,与公司党政一道,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鼓足精气神,凝聚正能量,共同营造和谐稳定、团结奋进的环境氛围。
四、在文明家庭建设中发挥作用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和万事兴、天伦之乐、尊老爱幼、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等,都体现了中国人的这种家庭观念、家庭情结。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广大女工要把文明和谐家庭作为员工干好工作的坚强后盾,作为营造文明新风的力量源泉,在文明家庭建设中,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共同构建出一个个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文明幸福家庭。
五、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广大女工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秉持勤劳勇敢、智慧善良、自强不息等中国劳动妇女的传统美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推动企业发展的“半边天”作用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遵守社会公德,践行职业道德,传承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积聚正能量。要突出思想道德建设这个核心,积极参与“道德同煤·你我同行”六个一活动、群众性“季评十好、年评十佳、“五好文明家庭”建设、“孝老爱亲,情满同煤”青年感恩大行动等活动。要注重培养好儿女、好媳妇、好女婿、好妯娌、好婆媳、好父子、好兄弟、好邻里等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营造道德氛围,弘扬同煤精神,凝聚同煤力量,在建设新同煤,打造新生活的伟大实践中,巾帼建新功,共筑同煤梦。
六、在服务员工群众中发挥作用
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员工群众放在最高位置,时刻把员工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再紧不能紧民生的理念,想员工群众所想,急员工群众所急,解员工群众所难,帮员工群众所需,解决员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通过女工天天服务站这个平台,持续开展冬送温暖、夏送清凉、天天送叮嘱活动,要做好缝补洗衣等工作、灯房自救器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员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广大女工还要积极参与扶贫帮困送温暖、走访慰问献爱心等活动,让广大员工群众通过女工组织感受企业党政的关怀和温暖,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同时,公司党政和工会组织也要扎实做好党的群团工作,坚持党建带妇建,关心和解决女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她们建功立业搭建好平台,引导和带动更多女工在本职岗位上争当先进、在家庭生活中树立标杆、在社会活动中成为模范。
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我厂广大女职工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技术,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各项劳动竞赛,为我厂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根据上级工会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任务
第一条努力做好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在女职工中开展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主要内容的“四自”教育,引导女职工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观念,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等关系,做新时代的新女性。
第二条鼓励和引导女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厂举办的各类业务技术理论培训班,不断提高女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更好地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三条组织和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企业中以双增双节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和双革四新、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力量。
第四条组织女职工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女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五条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常调查研究与女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特殊问题,及时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建议行政设法解决。同一切歧视、侮辱、迫害女职工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维护女职工在政治上、经济上、家庭问题上等方面与男同志平等的权利。
第六条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积极组织全厂女职工开展有利于增强女职工体质、活跃女职工业余生活的文体活动。
第七条监督、协助行政贯彻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和保护设施,协助医务部门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普检。
第八条协助行政搞好幼托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对保教人员的培养和教育,不断提高保教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幼儿园管理科学化。
第二章组织和工作制度
第九条××厂设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各基层工会凡有50名左右女职工的均设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小组。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由各基层工会自下而上推选在群众中有威信、有能力、热心为女职工办事的积极分子组成。厂女职工委员会由13名同志组成,基层女职工委员会(小组)由3~5人组成。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应围绕厂里的中心工作,结合女职工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召集会议,布置工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取得本单位党、政领导和工会的支持。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要紧紧依靠广大女职工,做好女工工作。要经常深入到女职工中去调查研究,了解女职工的意见、要求、困难和疾苦,作为女职工说话、办事的贴心人。
(1)注重源头参与,建立女职工维权工作机制。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以《劳动法》、《工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以女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做好维权工作。
①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推动和促进涉及女职工利益的法规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立法规划;通过人大、政协的工会界委员、代表等多种途径,积极反映女职工权益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认真研究和把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问题,积极搞好源头参与和宏观维护。
②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将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具体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积极创造条件签订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专项集体合同或将女职工特殊利益的文本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等;在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要体现保障女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坚持职代会中有一定名额和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参加,积极征集涉及女职工权益的突出问题提交大会讨论。
(2)开展调查研究和法律监督,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和问题。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女职工的权益。
①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注意每一时期女职工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调研重点,对重大问题应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并将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
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注意与政府、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并主动配合人大、政协及劳动部门开展有关的执法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③逐步建立健全工会群众性法律监督网络体系,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开展联合调查、开设女职工维权热线等方式对侵害女职工权益行为进行监督,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
④要认真参与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重大案件的查处,旗帜鲜明地为受害女职工伸张正义。
⑤努力优化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制环境,加大向全社会宣传法律法规的力度,提高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干部、企业经营者、女职工等在内的全社会成员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3)提高女职工法律意识,增强女职工自我维权的能力。一些女职工不知法、不懂法。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是其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把组织女职工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对她们进行法制教育,采用多种方式向女职工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女职工的法制观念,使广大女职工不仅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了解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广大女职工只有掌握了法律这个武器,才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地与侵害自己权益的现象作斗争,并有利于形成群众监督机制。
(4)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做好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不是单靠某一组织和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党组织的重视和领导,政府的作为,各级人大的立法和监督,政协的关注与督促;新闻媒体的宣传与干预;公检法、劳动、民政、卫生、教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和群众团体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协调内外关系,积极探索社会化维权的新方式、新途径、新举措。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女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维权力量不断加强,领域不断拓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5)关心困难女职工,努力为女职工办好实事。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怀着满腔热情和深厚感情,深入基层,关心女职工群众的疾苦,倾听女职工群众的呼声,了解女职工的意愿,积极协助政府和行政部门做好女职工的帮扶解困工作。
①做好下岗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帮助下岗女职工实现再就业。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通过实施“女性再就业援助行动”、“女职工二次创业活动”、“金秋送岗”等活动帮助大龄下岗女职工开辟家政、护理等再就业新路,大力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帮助下岗失业女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尽快就业。
②关注女职工特困群体,做好她们的救助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特困女职工档案;继续开展“特困女职工子女助学活动”和“姐妹献爱心”活动;继续开展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工作,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和保健意识。
③进一步研究探索对单亲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措施,着力做好单亲困难女职工的帮扶解困工作,帮助她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工会“送温暖工程”中只应将对单亲困难女职工的帮扶作为帮扶的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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