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即行为人无需证明其过错,只要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只需初步证明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即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只有在彻底调查和澄清事实后,才能处以处罚。
2.提供全面信息是行政当局的职责。这意味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向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事实背景、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有权行使的权利。
3.有关各方有权陈述和论点。行政机关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不得仅以当事人的辩护为由加大处罚力度。
环境行政诉讼的内容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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