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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如果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判。如果是第一次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应该怎么看懂呢?今天我们就以一份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为例谈一谈。(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判决书中当事人信息做了模糊处理。)
第一部分:文书名称
拿到一份判决书,首页部分抬头为法院名称和民事判决书(文书名称)字样。
第二部分:案号
接来下一行是案号,相当于案件的身份证,即使相同的原被告之间打过很多次官司,根据案号也能马上确定具体案件。当事人需要查询案件时,也可以通过报案号的方式告知工作人员或承办法官,如果听到对方说,请把案号报我一下,千万不要搞错了,以为是要对什么暗号。
第三部分: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号下面是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情况等。以原告为自然人为例,写法依次为: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公民身份号码。
第四部分:案件由来和审理过程
诉讼主体信息下面是陈述案件案由、立案、适用程序、开庭情况等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表明案件已经审理终结。
第五部分:事实认定和裁判说理
之后一段是事实部分。首先是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开庭时的陈述综合表述。
原告陈述之后是被告的答辩情况,同样根据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开庭答辩情况综合表述。
下一段常见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先罗列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和法院采纳情况,再写明法院的认定事实。另一种为简单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写明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再统一列举在案证据情况。
紧接着是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本段以“本院认为”开头,也常称之为“本院认为部分”。该部分包括法院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观点、理由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要求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最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阐述。
本院认为部分写的水平如何,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的办案水平。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释法说理的重要性进行了高度强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除了法律规定以外,法官还可以引用其他的论据进行说理。比如类似法律规定、习惯、法律原则、立法目的,最高法指导案例、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惯例、民间规约、职业伦理等等。
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精彩的判决,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下。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黄某甲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当年被誉为最诗意的判决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的“狼牙山五壮士”之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诉被告洪振快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狼牙山五壮士”及其事迹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以及所展现的民族精神,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价值,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损害,既是对原告之父名誉、荣誉的损害,也是对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的损害。
被告完全可以在不损害五壮士名誉、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地进行学术研究和自由发表言论,包括对狼牙山战斗的某些细节进行研究,但被告却未采用这种方式,而是通过所谓的细节研究,甚至与网民张广红对狼牙山五壮士的污蔑性谣言相呼应,质疑五壮士英勇抗敌、舍生取义的基本事实,颠覆五壮士的英勇形象,贬损、降低五壮士的人格评价。这种“学术研究”、“言论自由”不可避免地会侵害五壮士的名誉、荣誉,以及融入了这种名誉、荣誉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自由,作为其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蒋某甲与蒋某乙、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的判决书
本院认为,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
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宋某、储某甲、储某乙诉被告娄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要分析因储某丙牵走被告的狗后与被告进行调解及对被告进行赔偿等事实与储某丙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被告是否具有过错。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从调解过程看,被告发现丢狗后即报警,报警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且据案外人冯某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中陈述:“民警全程态度温和,没有凶或者骂我们,整个过程储某丙都很平稳,没有激动的行为和表现”;其次,从调解协议内容看,因储某丙牵走被告的狗并卖给案外人冯某后被杀掉,故储某丙、冯某分别赔偿被告7000元、3000元。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显示储某丙与被告及案外人冯某之间的调解违反自愿、平等原则,各方当事人自愿签署协议,且调解所涉款项均已履行完毕;其次,从时间上看,储某丙与被告及案外人冯某于2019年1月1日签订调解协议,同年1月3日储某丙于家中病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且储某丙自身有心脏疾病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综上,虽储某丙不幸病故,但原告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储某丙死亡与被告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因被告存在不当言行,诱发储某丙突然死亡的情形,因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9073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古代著名诗人白居易关于甲的牛在放牧时抵死了乙的马所作出的判词
马牛于牧,蹄脚难防,在故误而宜别。况日中出入,郊外寝讹:既谷量以齐驱,或风逸之相及。而牛孔阜,奋骍角而莫当;我马用伤,踠骏足而致毙。情非故纵,理合误论。在皂栈以来思,罚宜惟重;就桃林而招损,偿则从情。将息讼端,请征律典。当赔半价,误听过求。
台北地方法院对陈水扁犯罪作出的判决书
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被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
第六部分:裁判依据
这部分是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直接体现了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紧跟在本院认为部分的结尾,不另起一段。
第七部分:裁判主文
这部分是判决结果,也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部分,体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了法院支持。如果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裁判主文会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判决,如: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原告货款**元。如果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裁判主文也会体现,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也就等于原告完全败诉了。
第八部分:尾部
首先是不按判决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法律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次是明确诉讼双方对诉讼费的承担问题,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完全得到支持,还是可能承担部分诉讼费用的。
最后还明确了不服判决的救济方式,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部分:落款、署名、日期、核对戳
这部分是法院落款盖章,承办法官(及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法官助理等署名,以及载明判决日期,加盖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戳。
此外还有一些关于上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提示。
看到这里,您对判决书各个部分内容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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