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特点
2023-12-15
不存在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哪个效力更高的说法。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在现行法中,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凡不属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行政诉讼解释》第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司法解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
(1)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专利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省部级单位为被告的案件;(4)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5)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6)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7)国际贸易行政案件;(8)反倾销、反补贴案件;(9)证券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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