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属于违法的车辆,它在道路中行驶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在套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套牌车的车主也担心车辆本身不合法性而有损失,但是套牌车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套牌车不属于保险不赔偿的范围内。
所谓套牌车就是指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或者非法套取的方式来套取正规车的车牌号、颜色和型号,让那些走私、拼装或者盗窃、报废的车辆从表面看上来和正牌车没什么两样。这些车最常见的套牌方式就是去一些报废的汽车厂偷运废弃的旧车进行翻新,这种套牌车已经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套牌车一旦发生事故,并肇事逃逸的话,会在很大程度上加难交通部门的管理,而且交警部门对套牌车肇事逃逸的行为也非常头痛难以侦查,这样就会让受害人的索赔变得很艰难。所以国家目前严厉禁止套牌车的出现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在处理套牌车损害赔偿纠纷时,主要是在《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寻找有关法律依据,主要的法律条文也就是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原则性很强,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责任的划分、法律的适用等有关问题,那更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没有统一的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也不统一,导致结果也不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有关套牌车的规定渐浮出水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96条对其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等行为的行政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既包括机动车的驾驶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包括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套牌车情形下,将责任主体确定为所有人或管理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自此,套牌车情形下的主体责任正式得到了确立,人们在处理套牌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终于真正意义上有法可依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如果套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损伤情况发生的话,由套牌车这一方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以要求套牌车的持有人或相关人员来承担事故中所有的赔偿责任,并且法院会支持当事人这一方。被套牌的车辆如果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套牌人套牌的话,被套餐车辆的持有人或相关人员需要和套牌车的持有人或相关人员一起承担事故中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