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期限延长规定:1、公安机关侦查期限时常一般为3个月。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因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等法条中有着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期限时常一般为3个月。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