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书是一种权属证明,是股权的证明文件,出资证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由公司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者履行出资义务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它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重要基础。通过出示出资证明,股东可以要求将自己的姓名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享有股东的权利。
该证书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既是股东的身份证明,也是股东权利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一经设立,必须向已经实际出资的股东出资证明。
1、非登记证券:股东的权利不是通过发行证书而确立的,而是从他们的投资中获得的。该证书仅记录和反映股东投资的客观状况,与建立权利的注册证券不同。
2、正式担保:证书的制作和记录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和程序进行。
3、有价证券:与股票不同,证书是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或有价证券,受严格转让限制。
4、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由于公司的股份以股票为代表,因此不发行投资证书。
5、股东权利证明:投资证明书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以证明股东权利。在公司成立之前,不能向股东签发投资证书。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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