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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竣工验收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11 00:46:14 阅读:837

环保竣工验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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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竣工验收新规定: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环保竣工验收时的重点内容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2、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3、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4、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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