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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当说到如何进入河南省评标专家库,大家可能都听过,有朋友问河南评标专家库条件,这究竟怎么回事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满足条件后自己去地方网站上申请就可以了。
一、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的条件
①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③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④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⑤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进入专家库的步骤
(一)登录所在省份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填写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高级职称申请专家库以河南为例
1.首先打开电脑浏览器,搜索“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哪个省份就输哪个),找到官方网站,点击进入;
2.在右侧的“快捷通道”中找到“职称评审”,点击进入;
3.选择“职称申报系统”,点击进入;
4.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以及验证码,点击“立即登录”;
5.登录后,选择左侧的“申报专家候选人”;
6.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资料、业绩等内容;填写完毕,点击最下方的“提交审核”即可,通过审核即可成为专家库评审专家了。
特别注意的是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是不得入选专家库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设立评标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其特别规定。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50人;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不得被聘为评标专家。第七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条件进行评审,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标专家的确定过程及结果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存档。
评标专家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评审合格的可以续聘。第九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专业分类、抽取方式等基本情况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出席评标活动次数、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三)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对抽取过程和最终确定结果进行书面记录,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日常管理机构及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当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被确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及时向专家库管理机构报告。
申请加入职称评审专家库如下:
登陆所在省份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填写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受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依据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对交易要约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的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入选专家库。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3.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再聘用。
1.年龄超过65周岁的,资深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2.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3.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专家库。第三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其特别规定。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六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专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分类设置。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不得被聘为评标专家。第九条 应聘评标专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学历证明及专业资格证书;
(三)个人情况及工作简历;
(四)个人研究成果或者工作成就简况;
(五)单位推荐的,应当出具推荐意见;
(六)其他与应聘有关的材料。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应聘人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审查的应聘人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评标专家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评审合格的可以续聘。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远程使用和管理系统。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辖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其已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辖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已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甄别后,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二条 设立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
(二)有经过培训并在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相对封闭的抽取评标专家的场所;
(四)有健全的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服务;
(二)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及时向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网络抽取终端使用情况和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等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认前应当保密。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有监督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网络问题,官网更新。
1、网络出现问题,网页无法打开,会导致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网无法打开。
2、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网每天会更新学校信息,因此在更新状态无法打开其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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