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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类型

发布时间:2024-07-09 22:00:03 阅读:741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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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权的取得方式包括:1、原始取得方式,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2、继受取得,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

1、国有化和没收。这是剥夺原所有权的行为。

2、生产。任何生产都是对自然界的占有、利用和改造。例如对自然界的直接占有、捕鱼、采矿;对自然界的间接占有、使用原料制造产品。

3、添附。它包括(1)附合,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2)混合,如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混合不能分别;(3)加工,如在他人的布上画油画。

4、收益。也称孳息,它分为:(1)天然孳息,如果树结果;(2)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

5、无主财产。如抛弃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动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财产等。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没有所有人的财产。

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1、买卖合同

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2、赠与、互易

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3、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接受遗赠

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5、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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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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