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金额由管理人审查确定。法律规定,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必须详细记录并审查申报的债权,然后制定债权表。而管理人也必须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以便相关当事人查阅。这样可以保证债权申报的公正和透明,并有助于保护所有当事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无担保债权。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代保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5.索赔债权。
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也可以被认定为破产债权。
在破产清偿中,清偿顺序至关重要,需要优先支付破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共益债务,保障员工的权益,然后清偿拖欠的工资、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助等,并及时缴纳破产人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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