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竞争中,其实很容易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样的行为可能会给竞争对手造成一定的损害,同时也是会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显然不利于正常的市场发展。而法律方面也规定了几种比较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几种形式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混淆行为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验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1、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活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2、实施地区封锁行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五、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解的程度。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七、低价倾销行为
四种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定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1、搭售;
2、限制转售价格;
3、限制转售地区;
4、限制转售客户;
5、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
经营者实施的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而对受到诋毁的经营者产生错误认识或怀疑心理,从而不愿或不再与之进行交易。
十一、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1、投票者串通投标的办理、共同压低报价、不进行价格竞争;
2、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
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应该知道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几种形式了吧,上文中小编主要为大家介绍了11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注意如果有企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话,肯定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当然此时也是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的,这样也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资本的充盈,我国个人资本实力日益强大,越来越多人不满足于国内投资将目光纷纷转向国外投资,我国为促进资本流动,放宽境内外金融投资限制,加速民间资本在资本市场流动,促进资本市场活力,同时提升我国国际经济竞争力。中国公民境外投资途径多样,但是存在较大风险,起需要的投资资本较大,在选择境外投资时要考虑好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是否与所投资项目成正比。
建立个人境外投资制度,需要适时放松个人境外投资管制并调整相应的外汇管理政策,这就可能产生短期的流动性冲击,增加跨境资金监管难度。朱蕾认为,应当坚持渐进、可控和均衡管理的原则,按照限额管理、备案与核准管理相结合的思路来构建完善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体系。
要想“个人投资者‘走出去’,肯定有风险。”为降低风险,应当通过市场引导的方式降低风险,比如鼓励商业银行建立海外投资基金,通过专家理财的方式疏导海外投资;建立和完善境内外汇市场,让更多的投资者能够便捷地投资海外市场
中国公民境外投资途径主要是外汇局37号文规定项下境内居民个人在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外资企业。此外还有两类境内居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比较特殊,就是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外汇局法条上不要求税单,但不同的地方监管不一样,有的地方要求你对财产的合法性提供证明文件。这里边就有一些地方要求提供税单作为合法证明,就像刚才我讲到的那对加拿大夫妇,国内收入没有合法纳税,移民加拿大后每月低申报收入,名下房产多处和豪车几辆,每月定期收到国内亲戚汇入个人账户的不菲资金,被加拿大税务局提请中国税务局稽查移民前收入的合法性,最后不能在国内补缴了个人所得税,而且在加拿大的税收需要重新申报并补缴。
除中国境内个人除37号文项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外,中国境内个人目前仍然不被允许进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因此所有以个人做股东境外投资的不合规公司都需要进行合规化处理:由中国个人先在境内设立企业,再通过这家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把之前不合规企业的资产和权益尽快合规合法化纳入境内企业名下。每年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都需要定期向商务部和外汇局申报年报和对外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虽然我国推出了管理办法放宽境内个人资本出境限制,但是相较于境内投资还是需要更严格的监管,因为资本流入国际市场,走向不定,境内个人只有通过合法的渠道,将资本输出国内,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资本并且获得收益。我国境内个人资本输出是发展经济的趋势之一,因为国内私人资本的增加,个人实力的强大,对外投资可以获取更多的收益,但是存在的风险更大,所以无论中国公民境外投资途径如何之多,都必须经过合法化处理,才可以走向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