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百科 > 自认规则的适用

自认规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07-10 23:32:22 阅读:815

一、自认规则的适用

image.png

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排除在自认的客体范围之外,不适用自认规则。

二、自认效力

1.自认方: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其约束力来自于诚实信用原则及禁反言原则,同时效力及于二审。

2.自认相对方: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3.对法院效力:法院须以当事人自认作为判决依据,这是源于当事人主义中的辩论主义这一基本原则。

三、拟制自认问题

我国严格限制默示自认原则,即不仅要求当事人有不予争执的行为发生,也同时要求审判人员充分说明该事项的含义及可能的后果,并再次询问其对该事实承认或否认的意见,该方当事人仍然不置可否、态度暧昧、沉默不语的,方能视为自认效果。

注意,单纯沉默,不必须构成自认。因一方对对方不利于己方的陈述沉默,其含义存在多种可能,或记不清、或不想回答,不具有确定性,必须进一步确定其含义,再行判断。

四、自认撤销

1.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五、自认事实与已查明事实相矛盾时的适用问题

《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六类无需举证的事实;第十三条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因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相符合时,不适用自认规则。

六、诉讼外自认

1.当事人私下自认,即不是在法庭上(包括书面形式材料的),只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2.本人在他案中的自认效果:

如果他案已经生效,根据既判力理论,应当对本人有约束力;他人在他案中自认,根据既判力相对原则,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特殊情形下对本案有约束力,如判决具有对世效力。

法律链接:《证据规则》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标签: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自认规则的适用相关文章

  • 法院对国内和涉外仲裁的态度是怎样的

    法院对国内和涉外仲裁的态度是怎样的

    法院对国内和涉外仲裁的态度是怎样的法院对国内和涉外仲裁态度是“公平”。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也无论当事人所在...

    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