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技术工程保险。雇主应为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的所有风险投保。如用人单位委托承包人购买保险,保险产生的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与他人签订加工或承包工程合同后,如果因工伤导致项目延误,请务必参考合同条款。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不被视为不可抗力,因此如果合同不包含任何免责条款,则很可能要追究违约责任方。
因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建议与另一方协商并建立新的时间表,或考虑将项目分配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1.、承包商因雇主违反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导致时间和成本影响。
2、因项目变更(包括雇主提出的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承包商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而造成的损失,导致时间和成本影响。
3、由于雇主要求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项目工期,承包商的成本增加。
4、承包人因用人单位拖欠付款而遭受的损失。
5、因非承包人原因暂时停工。
6、价格上涨、法规变化等因素。
为了确保公平,保护双方的权利,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和解决这些索赔条件非常重要。承包商应仔细记录并提供证据以支持其索赔,而雇主应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彻底审查和评估索赔的有效性。双方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对于解决索赔纠纷和保持成功的项目成果至关重要。
《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自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所以建设工程也不能无限延期,如果施工许可证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废止,应当重新申请或者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才能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