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歧视原则。WTO各成员之间相互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2、互惠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3、最惠国待遇原则。WTO实行的是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4、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是调节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在国内市场关系上的关系。5、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1.制定监督,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
2.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
3.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
(1)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促进贸易自由化,加速世界贸易增长;
(2)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加速发展;
(3)世界经济和世界市场的全球化将进一步发展;
(4)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贸易竞争将更激烈;
(5)跨国公司的经营范围将继续扩大。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三条
世贸组织的职能:
(一)世贸组织应促进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以及进一步实现各协议的目标,并对诸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二)世贸组织应为各成员处理与本协议各附件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如果部长会议作出决定,世贸组织还可为各成员的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执行该谈判的结果提供框架;
(三)世贸组织应管理实施本协议附件二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四)世贸组织管理实施附件三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世贸组织应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以更好地协调制定全球经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