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不得在假期私自给学生补课。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教师不得在假期开办补习班。教师享有休息权和参加培训的权利,这些权利在假期也应得到维护。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其机构,并没收违法所得。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不良品行和侮辱学生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影响恶劣。
2、若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该行为是违规的。
3、若教师体罚学生且在教育后不改,这也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4、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私自兼职补课,否则将受到开除编制等严厉处理。
虽然教师非法补课不会受到判刑等法律惩罚,但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可能会对教师的职业生涯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不同地区和学校的规定,对于在职教师私自办班创收等违规行为,可能会采取诸如警告、记过、罚款、开除等惩罚措施。同时,如果被发现有体罚学生等行为,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
此外,教育部门和学校对于在职教师参与补课和兼职行为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这是因为补课市场乱象和学生及家长盲目跟风等现象的严重性日益凸显,影响了教育公平和学校教学秩序。加强监管和打击非法补课行为,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和保障学生及家长的权益。因此,作为一名教师,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要参与非法补课等违规行为,以维护教育公平和自身职业发展。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