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利,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利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
(一)方式不同:
1、直接投票制:按一股一票原则直接进行的投票。
2、累积投票制: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来进行投票。
(二)特点不同:
1、直接投票制: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
2、累积投票制: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利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
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主要表现为:小股东通过争取董事会、监事会席位来限制大股东话语权,是小股东用来对抗大股东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