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保证其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依法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以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承担违约责任,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必须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赔偿相应损失。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目前,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出资无需验资。然而,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股东出资以货币资金形式存在,需要核对是否已将足额资金转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对于非货币资金的出资,可以由评估机构等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
如果股东在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被视为瑕疵出资。股东必须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登记。
此外,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会对其行使股东权利产生法律风险,而股权出让方的出资瑕疵必然会导致受让方获得的股权存在瑕疵。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受让方是否知晓所获得的股权存在瑕疵。
如果受让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协议被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效性是不言而喻的;相反,如果受让方不知情,他有权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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