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什基尔人的相貌
2023-12-15
当讨论在俄罗斯消费税收入归于,大家可能略知一二,有人想问俄罗斯纳税,这到底怎么回事呢?一起来了解吧。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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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俄罗斯截止到2022年11月16日汽车消费税是在5%。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征收环节单一,多数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
225.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的纳税人
矿产资源使用人,即应当取得许可、以下列方式使用矿产资源的单位(《税法》第18条)和个体业主(第26条),是矿产资源税(以下简称为税)的纳税人:
(1)如《税法》未作其他规定,在俄罗斯邻邦领土、其大陆架和(或者)特别经济区内普查和勘探矿产地、开采矿产;
(2)建设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除本条第2部分第4款所规定的情形之外,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
有无许可证使用相应种类矿产资源,是认定矿产资源使用人为纳税人的依据。
226.特定情况下的非纳税人
按照国家矿产资源基金管理机关或者土地委员会机关颁发的文件列为以下某一种类型的使用人,不是纳税人:
(1)在属其所有或占有或者租赁的土地区块上、以直接满足自己需求为目标、按规定程序开采普通矿产和(或者)地下水(不销售矿物原料或者用其制造产品,以及不使用上述矿产或者地下水进行生产和满足工业需求)的土地区块所有人、占有人或承租人,以及使用地下水维持层压的;
(2)开展区域地质物探工程、地质调查、其他用于地下资源综合研究的地质工程、地震预测及火山活动研究的地质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古生物研究、地球生态研究、地下水动态监察,以及其他对矿产资源完整性无实质性破坏工程的矿产资源使用人;
(3)取得矿产资源区块、用于构建具有科学、文化、美学、卫生保健或者其他社会意义的特别保护地质项目(科研及教练靶场、地质保护区、禁区、自然遗迹、岩洞及其他地下洞穴)的矿产资源使用人;
(4)取得矿产资源区块、用于保护俄罗斯联邦国家储备资源量的矿产资源使用人。
本部分第2至第4款中所指的矿产资源使用人,指不是使用这类矿产资源方面的纳税人。
227.俄罗斯地下资源使用税的纳税对象
如许可证中作出如下约定,取得地下资源使用权、使用矿产资源,以及(或者)发生明确的事件即被认定为纳税对象:
(1)取得矿产资源的独家使用权,包括矿产开采权(一次性付款———分红);
(2)如在许可证中约定,出现一定的事件,包括开始开采(一次性付款———分红);
(3)作为矿产独家开采权组成部分而获得的普查、评价和(或者)勘探权(定期付款———出租);
(4)开采矿产(定期付款———特许权使用费);
(5)建设和(或者)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定期付款)。
228.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的税基
(1)税基是由纳税人按矿产资源每一种使用类型和开采的矿产原料种类来分别确定。
(2)在矿床普查、评价、勘探时,税基按纳税人有权开展此类经营活动的许可区块面积、在扣除其返还部分后来确定。
(3)在开采矿物原料时,税基按决算期内其开采量和销售价计算出的、采到矿物原料的成本来确定。这种情况下,上述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将矿物原料送交购买人的服务费的金额。
如纳税人把矿物原料销售给有相互联系的买家,用于进一步处理,或以来料加工方式或者无偿地交付工业加工,以及供给自用,那么要按照市场价格计算采到的矿物原料成本来确定税基,如本法第53条所界定的税基一样(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按合同条款将矿物原料从生产者仓库或从发运车站、港口及码头发送给买方的服务费)。
在开采贵金属时,税基按精炼贵金属产量和精炼贵金属销售价来确定(如贵金属销售给俄罗斯联邦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则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来确定销售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价格中不包括从精炼工厂到精炼金属收货人的送货服务费。
矿产资源使用人出口销售矿物原料时,按照出口销售价、扣除消费税、海关税费、出口运费来确定纳税额。出口运费包括输送费和转运费、混装费和罐装费、装卸费、口岸服务费、货运费和代理服务费。
如采矿时发生的损失超过了矿山工程年度计划所规定的标准,且该标准是同国家矿山监督机关协商同意,按纳税人开采的每一种矿物原料而单独制定的,则税基提到此类开采损失的成本水平,按决算年度矿物原料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不含增值税,消费税和发货给买方的服务费)。油田、凝析油田、油气田开发过程中,石油、凝析油、天然气和液化气的额外损失是因本身需要超过工业消耗额的消耗这些物质,以及天然气、凝析油田开发和安装设计未作出规定的损失(输油管断裂、井喷、储油池损毁和渗漏)。
开采时税基按每一个矿物种类单独确定,包括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登记的、相伴采出的组分。
(4)在建设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时,税基按这类设施的实际造价来确定。
(5)在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时,税基按纳税人对其保养和使用费用来确定。
229.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的税率
(1)在矿产资源使用权许可证中规定了使用矿产资源时定期交税的税率。在本条第2、第3部分所确定的范围内,租金和特许权使用税率则是按照竞标或者拍卖的结果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设定的税率不得低于优胜人竞标建议书和(或者)竞标(拍卖)条件中所标注的税率。
本法生效前颁发的许可证中所规定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税率数额,除本条第2部分和本法第455条所规定的情形外,不再重新审查。
(2)在普查、评价和勘探矿床过程中,针对所开采的矿种和许可区块所处的地理位置,规定了以下最低和最高税率额,见表4-1。
表4-1 不同矿种及许可区块最低和最高税率额表单位:卢布/平方千米
如许可证最初规定的普查、评价、勘探工作期限进一步延长,延长期间租金税率就比许可证规定的提高1.5倍。
如果许可区内开展普查、评价与勘探工作的矿权多于一个矿种,则采用一个较大的税率。
(3)采矿时,针对不同的开采矿种,设定了以下最低和最高的特许权使用税率(表4-2)。
表4-2 不同矿种最低和最高的特许权使用税率表
对于额外损失的矿产,其税率加倍。
(4)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时,纳税额取决于供其使用的、相应矿产资源区块的大小、矿产资源的良性情况、使用时的生态危险程度及自然气候条件,税率则是由此类设施建设使用权许可证依法颁发机关来确定。
这种情况下,最低和最高税率作了相应的规定:
1)0.5%~1%,指建设地下设施;
2)1%~3%,指使用地下设施。
(5)当确定未依矿产资源法取得许可证而使用地下资源的情形时,按照本条第3部分对不同矿种设定的最高税率,对企业、组织和自然人实际采矿量征缴税收。
230.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当存在相关状况时,依据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颁发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以作出决定的方式降低本法第454条所规定的税率(直至全部取消)。
作出降低税率决定的依据是:
(1)开采难以回收的储量和(或者)贫矿;
(2)储量开采的晚期;
(3)开采非工业指标的储量;
(4)采用降低主要矿产和伴生矿产损失(贫化)程度方法和工艺;
(5)采用新的、最新方法和工艺,以及生态安全的方法和工艺。
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关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相应预算税额范围内,有权对个别级别的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
231.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1)定期交税部分中,纳税人可以按本条规定的方法独自确定纳税额。
(2)红利数额按照竞标或者拍卖的结果来确定。最低(起始)红利额由相应的竞标(拍卖)条款确定,这种情况下,是否有采矿红利不是竞标或者拍卖的必要条件。
许可证中设定的红利数额不得低于竞标(拍卖)条款所确定数额,也不得低于优胜人竞标建议书中提出的每一种红利额。
(3)租金额按税基和税率计算。
(4)按照联合许可证,在供给纳税人采矿用的划拨地界内对该种矿产开展勘探时,采矿初期不收入租金。
(5)特许权使用税额按税基的百分数及其相应的税率计算。
这种情况下,额外损失所形成的税基部分,其中付税金额只能按照纳税期间的结果来确定。
(6)建设和(或者)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时,定期纳税额按照税基的百分数及其相应的税率计算。
232.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决算期的确定
(1)对于属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小型企业,以及个体业主是每个季度。
(2)对于其他纳税人是每个公历月份。
一次性付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1)在取得矿产资源使用权许可证时就要交纳50%的签字红利,其余款项在取得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2)采矿红利在达到许可证约定的开采水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这种情况下,在同一期限内纳税人必须向矿产资源使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税单,而在统计地税务机关则报送税单的复印件。
采矿时,靠额外损失累计的部分特许权使用税,每年一次按照控制测量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注销结果,并确定额外损失量。
233.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税决算期的税单格式
地下资源使用税的税单格式和填写方法,由俄罗斯联邦税务局与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会商后批准。
234.俄罗斯自然人财产税的纳税人
俄罗斯自然人的财产税(以下简称税)的纳税人为自然人———课税对象财产所有者。
如果纳税对象承认的财产属于几个自然人所有物的共同份额,则纳税人承认自然人此财产的每一份额。如果此财产属于自然人及企业(机构)所有物的共同份额,则纳税人在相似程序中确定。
如果纳税对象承认的财产,属于几个自然人共同所有物,则他们承担相同纳税义务。此情况下纳税人可以是协议所确定的任何一人。
235.俄罗斯自然人财产税的纳税主体
纳税对象被认定以下财产种类:
房屋、住宅、别墅、车库、其他建筑物和处所。
236.俄罗斯自然人财产税的税率
由地方自治机构授权标准法律条款根据登记总额确立住宅、建筑物的税率。地方自治机关代表可以在所规定范围内根据登记总额、使用方式及其他标准确定登记税率。税率在以下范围内确立:
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南
237.俄罗斯自然人财产税的税收优惠
(1)对以下公民免除自然人财产税收:
苏联英雄及俄罗斯联邦英雄以及荣获三级荣誉勋章者;
二级残废者、自幼残废者;
民事战争及伟大卫国战争的参与者,其他保护苏联战争活动的军人,在军事部门、司令部及机构、军队的服务人员及从前的游击队员;
在卫国战争时期进入军队编制、在作战部队各部门、司令部和机关占用正式编制的苏军、海军、内务和国安部门的志愿受雇人员;或者是在这个时期参加过所在城市的保卫战、其参与曾经被记入服务年限以按照作战部队为各部门规定的优惠条件派放养老金的人员;
根据俄罗斯联邦《切尔诺贝利通信航空兵大队灾难放射影响的人民的社会保护法》获得优惠的人员,以及在联邦法《1957年在灯塔生产联合会及河流放射来源会议事故放射影响的人民社会保护法》中的第2、第3、第5、第6条所指定的人员;
军人以及在军事服务领域内由于达到最大退役年龄、健康状况或机关编制措施有关的退役公民,其总的军队服务时间满20年或以上;
直接参与核武器及热核武器试验的特殊危机、清除武器材料及军事目标核装置故障部门的人员;
失去供养人的军人家庭成员。失去供养人的军人家庭成员的优惠,以退休证为基础,提供给在战争中牺牲中的寡妇(鳏夫、母亲、父亲)或有相关的签名、提供退休证明的机构领导人保证签名及此机构的印章。如果所规定的家庭成员不是退休人员,则以死亡证明为基础向其提供优惠。
(2)以下不必征收建筑、住宅及设施税:
俄罗斯联邦退休法规定程序中的领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军队服务退役的公民或招收至战争军队,在阿富汗和其他国家履行国际义务,在其进行军事活动。以优惠权证明和区域军事委员会、军事部门、军事训练机关、企业、机构或苏维埃内事部机构或俄罗斯联邦相关机构颁发的证明为基础提供优惠;
军人、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牺牲的人员父母及丈夫或妻子。以国家相关机构发放的军人死亡证明或国家服务人员证明为基础向其提供优惠。国家公务人员的丈夫或妻子,在执行公务时死亡,只在他们没有再婚的情况下提供优惠;
属于文化、艺术活动、民间大师的特殊建筑设备、房屋、住宅(包括民宅);
园艺及非盈利联合民用别墅居住面积少于50平方米及农业建筑及房屋总面积小于50平方米。
238.俄罗斯自然人财产税的税收优惠及计算规则
(1)税收计算由税收机关进行。
《俄罗斯联邦自然人财产税法》(以下简称《自然人财产税法》)第4条所规定的有权享有税收优惠的人必须自主向税收机关提交文件。
(2)建筑房屋及设施以每年1月1日的盘点资料的状况为基础计算。
对于属于几个所有人共同所有建筑、房屋及设施,由每一个所有人按其相应份额支付税款。
对于没有确定份额的属于几个所有人共同的建筑、房屋及设施,由所规定的所有人之一根据所有人间的协议支付税款。不协调的情况下,由每一个所有人平均支付。
(3)实现不动财产登记权及契约的机关,以及技术登记机关有义务在每年3月1日前向税收机关提交必需的登记证明。
(4)对于新的建筑房屋及设施从其进行改建或获得之后进行征税。
对于转化为遗产的建筑房屋及设施,继承人自遗产开放之日起征税。
对于完全损坏的建筑房屋及设施,自其损坏之日起停止征税。
对于建筑房屋及设施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给另一方时,由最初的所有人征税至失去规定财产的所有权,新的所有人,自继承所有权当月起征税。
(5)在一年中出现优惠权时,自优惠权出现当月重新计算税收。
在不适宜享有税收优惠的情况下,税收总额按纳税人的书面证明不超过3个月进行重新计算。
(6)缴纳税款的通知单由税收机关每年不晚于8月1日发放给纳税人。
(7)所有人在两个时期内可缴纳相同税款———不晚于9月15日及11月15日。
(8)没有及时缴税的人员不得晚于3年付清。
(9)不正确的征税要在3年内重审。
239.《俄罗斯联邦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之纳税人
根据俄罗斯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从事生产型或者农业及狩猎业产品销售的合法机构形式的企业不属于利润所得税支付者;这里所指的产品还包括在本企业生产和再加工的农业产品,但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机构确认的已被列入产业型农业企业清单中的农业企业除外。
240.俄罗斯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如果所规定种类活动的进款超过产品(工作、服务)销售总额的70%,进行生产及改建农产品的小企业在工作的前两年不支付利润所得税,如粮食品、日常用品、材料建设、医疗技术、药物及医用制品生产;住宅、生产、社会及自然保护用途(包括维修建设工作)建设。
如果所规定种类活动的进款占销售产品(工作、服务)进款总额的90%以上,在工作的第3年和第4年本款第1段规定的小企业在所规定的利润所得税率的25%~50%范围内支付税款。
所规定的优惠不提供给停办(改造)的小企业及其分支和机构部门。
在小企业活动停止的情况下,为其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在5年期满前(自国家登记之日起开始)税收利润额在其整个活动时期内计算,并扩大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为使用银行贷款所确定的补充付款额,在相关总结时期,应当记入联邦预算。
处于遭受放射性污染影响地区的完成设计结构、建筑安装、汽车运输及维修工作的企业,制作不少于消除放射性灾难影响的设计结构及零件工作总量的50%,少于上述工作总量50%的企业及机构,利润部分从完成此工作中获得。地区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接手完成建设安装工作及提供顾问服务的外国法人及俄罗斯法人,在整个时期实施社会目的———住房、建筑、工程的经济计划(规划),及包含由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国际机构及外国政府根据政府间和国家间协议,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签署的靠借贷和无偿财政帮助的军人、在服军役人员及其家属的职业培训中心。
在其投资回收期限内重建项目(不包括贸易、供应销售及借助机构活动所建的生产)不得超过3年。特殊部门生产承认的重新生产在新的生产力基础上(取得或建筑),其价值超过两千万卢布,在有技术经济基础的情况下,同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相一致。为承认重新建设生产的生产,以作为综合财产获得的生产力为基础组织。
俄罗斯联邦立法(代表)机构主体和地方自治代表机关借助本条所规定的优惠有权在预算额范围内为单独种类税收确定补充税收优惠。
241.俄罗斯企业特殊种类收入的税收
俄罗斯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企业及机关利润所得税法》第9条第1款中的a、b款所规定的收入税,按15%税率征收。不以收入红利的形式征税,以及不以执行所规定的产品分成协议投资所获利润的形式征税。
242.执行产品分成协议时收入及利润的征税特点
(1)身为产品分成协议投资者,根据联邦法“产品分成协议”签订的法人或没有法人地位,作为协议投资者出席联合会的参与者,在执行产品分成协议时根据协议按协议未规定的其他活动形式确定征税利润、计算及支付利润所得税。此情况下在整个产品分成协议期间,利润所得税按协议签署之日的税率征收。
(2)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征收的利润计算符合中心市场产品利润份额的协议所规定条件属于投资人的总值。此情况下,此总值减少到投资人为使用土地资源的支付总额,根据产品分成的条件为使用资源或其他一次性的非投资人赔偿的支付,计算组成及规则在确定征税利润时按产品分成协议由俄罗斯联邦法确定。征税利润扩大到按产品分成协议的附加额计算的百分比,包括投资人赔偿的费用。如果此投资费用的总额在计算百分比扣款之外超出属于投资人产品利润份额的价值,所征的利润所得税减少到下一时期至完全赔偿期间相应的差额。
在计算税收利润时不考虑属于投资人日常产品的份额,依靠相关国家产品(包括应当转发给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部分)利润减少份额,根据联邦法“产品分成协议”实现的,如果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和(或)地方自治机构法律条款不规定投资人免税或免其他费用。
(3)本法第6条规定的利润所得税的优惠在征收利润所得税时根据产品分成协议不适用。
(4)按照《产品分成协议法》,利润所得税以当地税率向联邦主体预算机构缴纳,该联邦主体指的是矿产所在地或依据《产品分成协议法》而开展工作的地方,而不是纳税人注册地。如《产品分成协议法》进行的工作地分布在多个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辖区,则依据《产品分成协议法》的规定,利润所得税应向管辖的每个联邦主体预算机构缴纳。
(5)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对生产分享所得税以实物或价值形式支付。
如果对会计的生产共享协议的条款和报告对上述协定是外币保持工作表现,在这种货币计算税款,并以外币支付,或到税务估价数额卢布在俄罗斯银行的会计日率。
(6)在生产分享协议的履行双方签订之前使该联邦法生效分享协议生产项目,应用的计算和所得税,包括税率的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
243.《俄罗斯联邦海关关税法》(以下简称《海关关税法》)的征收目的和适用范围
(1)本法律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海关关税的办理程序及使用,货物或物品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时,俄罗斯联邦海关关税作为俄罗斯联邦调整国内商品市场和与之相关的国际市场贸易政策的工具。
征收海关关税的主要目的是:
使进口俄罗斯联邦的商品机制合理化;
保持商品进出口的合理化关系和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货币流通稳定;
为俄罗斯联邦生产机构和商品消费的进步和改变创造条件;
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使它不受到国外商业竞争的影响;
保障俄罗斯联邦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基本条件。
(2)俄罗斯联邦统一海关地域为本法适用范围。
244.俄罗斯海关关税的分类
在俄罗斯联邦使用以下几种关税:
从价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在税则中通常以百分比来表示。
从量税———以征收对象的计量单位为标准计算关税的数额。
混合税由从价税和从量税组成。
245.俄罗斯海关关税的季节性关税
为有效调整商品的进出口,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了季节性关税。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原来的海关关税。季节性关税的有效期为6个月。本联邦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季节性关税税率不得超过所规定条款的范围。
246.俄罗斯海关关税的特殊关税
为保护俄罗斯联邦进口商品进入俄罗斯联邦海关领域的经济利益根据俄罗斯联邦有关特殊税、反倾销及补偿范围内的法律而暂时采取的一种特殊关税:
包括:专项税、反倾销税和补偿税。
247.俄罗斯海关关税的优惠
除《海关关税法》第35、第36、第37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本法令规定的关税的优惠不具备单一性,关税优惠按俄政府决定特别提供。
因此,关税优惠可理解为在俄罗斯联邦实现商品贸易优惠政策时,在商品过关时以偿还预先支付税款、免除关税、降低税率、规定进口(出口)特惠商品税率限额的方式,提供的相互或单方的条件。
《海关关税法》规定的提供优惠方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248.俄罗斯海关的免税
以下条件可免税:
(1)用于进行国际运送货物、行李、旅客以及物质上技术上供给和装备的运输设备,为了避免事故或损坏,在路上,中间站和国外购买的必需的燃料储备和其他物品。
(2)为了保证俄罗斯籍的海洋渔业船只租船运货出口的物质技术上的供给和装备,燃料,储备和其他物品以及进口的海洋渔业产品。
(3)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协议,由具有免税进口此种商品权力的国家,自然人提供的,供国家或个人使用的商品。
(4)俄罗斯货币、外汇(以收藏为目的货币除外)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有价证券。
(5)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属于国家财产的商品。
(6)作为以消除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影响及补助贫困学生,学龄前儿童,设立医疗机构为目的,人道援助的进出口商品。
(7)作为国家、政府、国防组织的慈善目的的无偿援助,包括提供技术合作的进出口商品。
(8)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向第三国过境运输的商品。
(9)根据《海关关税法》,自然人通过海关不用于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的商品。
(10)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合同由外国和国际财政机构提供的设备,包括机器、装置及供应成套设备装置的材料,硬件设施,依靠借贷进口俄罗斯联邦海关。只有俄罗斯联邦国际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免海关税。
该设备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确认的清单中没有国产的同类近似产品;还包括用外国或者外国政府向俄罗斯联邦提供的相关贷款资金获得的生产婴儿食品的设备(配套件和备件)。上述优惠适用于为了执行“俄罗斯儿童”总统规划中的“发展婴儿食品工业”计划项目而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生产婴儿食品的设备(配套件和备件)。
(11)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清单所确定的货物(设备,包括硬件及其部分储存),根据合同(协议、条约)进(出)口俄罗斯联邦海关境内,在1998年8月1日前拨款,依靠俄罗斯联邦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银行及公司的借贷实现。
(12)在俄罗斯国际法院登记表上登记的法院。本条所规定的享有的优惠,自接受海关报单之日起45日内报关人需向海关机构提供俄罗斯国际法院登记表的法院登记消息,及支付登记税的文件复印件。
本人不懂,下载别人的,希望能借鉴。
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在俄罗斯享受国民待遇。因此,在纳税方面,外资企业与俄本国企业没有什么不同。目前在俄外资企业须交纳的主要税种如下:
增值税--税率为20%(食品、儿童用品为10%),以销售收入为基数,将销项增值税额减去进项增值税额;
利润税--税率为30%,以经营利润额为基数;
财产税--税率为2%,以平均财产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基数;
广告税--税率为5%,以广告费为基数;
汽车公路使用税--税率为2.5%,以销售(工程、劳务)额为基数;
住宅、文化设施税--税率为1.5%,以销售(工程、劳务)额为基数;
社会保险基金--税率为5.4%,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医疗保险基金--税率为3.8%,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退休基金--税率为28%,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就业基金--税率为2%,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教育机构需求税--税率为1%,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交通工具税--税率按不同车种、不同马力确定,在莫斯科为每马力6-26卢布,在其他地区为每马力0.5-7.15卢布;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20%,以不含增值税和销售税的车价为基数;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月收入为基数,5万卢布(含)以下按12%的税率计征,5万卢布以上-15万卢布(含)按0.6万卢布+超过5万卢布部分×20%的公式计征,15万卢布以上按2.6万卢布+超过15万卢布部分×30%的公式计征。
2000年8月5日,俄联邦总统正式签署了《俄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它将于2001年月1日生效。该《税法典》第二部分主要对以下4个税种作了规定:
1.增值税:一般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仍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0%。
2.统一消费税:各种酒精及酒类制品的税率为每公升1-88.20卢布;烟草原料、下脚料等为零税率,吸用烟草税率为每公斤405-166卢布,雪茄烟税率为每支10卢布,各种卷烟的税率为每1000支10-75卢布;珠宝制品税率为5%;各种车辆的税率为每马力10-100卢布(90马力以下的轿车为零税率);汽油、柴油等税率为每吨550-1850卢布;石油、稳定凝析油税率为每吨66卢布;天然气税率为15-30%。
3.个人所得税:俄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统一税率为13%,但对个别收入规定特殊税率。
对以下收入按35%的税率征税:彩票中彩收入,赛马赌博及其他赌博收入,从为商品、工程、服务作广告而组织的比赛、游戏及其他活动中获得的超过2000卢布的奖励,所获一定数额以上的保险金,某些存款利息,因借款利息较低而获得的某些物质利益。
对以下收入按30%的税率征税:红利收入,非俄联邦注册纳税人所获收入。
4.统一社会税:此税属新税种,它把原有的三种国家预算外基金(退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合为一体,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种:
作为雇主的单位(不包括农产品生产单位)--纳税基数为每个员工自年初累计的工资额,总计税率为:
10万卢布(含)以下按35.6%计征,
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3.56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20%公式计征,
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7.56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10%公式计征,
60万卢布以上按10.56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
作为雇主的农产品生产单位、个体经营者、北极地带氏族家庭小团体、农户、农场、自然人--纳税基数为每个员工自年初累计的工资额,总计税率为:
10万卢布(含)以下按26.1%计征,
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2.61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20%公式计征,
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6.61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10%公式计征,
60万卢布以上按9.61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
不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北极地带氏族家庭小农场、律师--纳税基数为自年初累计的收入额,总计税率为:
10万卢布(含)以下按22.85%计征,
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2.28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12.8%公式计征,
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4.84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6.4%公式计征,
60万卢布以上按6.76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
关于其他税种的税率和征税办法尚待确定。
此外,根据俄海关规定,在俄境内开办企业的外商作为对法定资本的投资而运入俄联邦关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具有生产用途的商品以及外资企业注册后第一年进口的非消费税应税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外资企业的外籍雇员带入俄关境的自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局长米哈依尔·米舒斯津在第16次“统一俄罗斯党”代表大会上总结2016年联邦税务局工作时指出,俄罗斯的立法体系已经形成,在没有提高税率、增加税收负担的情形下,税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保证了联邦预算收入的稳定增长。
过去的5年,俄罗斯税收收入扣除物价因素增长16%,高于经济增长10个百分点。2016年组织国家预算收入14.5万亿卢布,同比增收7000亿卢布,增长5%。其中:增值税2.7万亿卢布,同比增长8.5%;企业所得税2.8万亿,同比增长6.6%;个人所得税3万亿卢布,同比增长7.5%;消费税1.3万亿卢布,同比增长27.6%,其中酒精饮料消费税增长27%。
1、税收制度:俄罗斯实行联邦税、联邦主体税和地方税三级税收体制。联邦税在俄罗斯境内普遍实行,但其税收并不统归联邦预算。联邦主体税由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以专门法律规定,并在相点地区普遍实行。地方税由地方自治代表机关以法规形式规定并在更管辖区域普遍实行。
2、联邦税包括:增值税、某些商品和资源的消费税、企业和组织的利润税、自然人所得税、国家预算外社会基金缴纳、国家规费海关关税和规费、地下资源开采税、动物和水生资源使用权税、席业税、水资源税、生态税、联邦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等。
3、关税政策
2000年4月1日起,俄罗斯开始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正名称为《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新税率表的商品编码由原来的9数字变为10位数字;对80种商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上的30种,下调的45种,另外5种商品在从价税不变的情况下规定了从量税。
关税税率:俄罗斯联邦政府2000年11月27日发布第886号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大多数商品为从价税,但有的商品须计征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新的关税政策将原7档进口税率(0%、5%、10%、15%、20%、25%、30%) 减为4档,即5%、10%、15%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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