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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为什么两年后查不到了「为什么查不到了失信人两年多」

发布时间:2023-08-04 23:23:00 阅读:1079

当我们讨论失信人为什么两年后查不到了,大家应该都了解,有人想问为什么查不到了失信人两年多,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本文目录一览: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不到

“被执行人”是欠账被告了并被申请了强制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是欠账被告了并被申请了强制执行还赖账不还的。你可以在“被执行人”里查查看。

出现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法院太忙,疏漏了,没把“被执行人”添加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二、可能有“猫腻”(呵呵,纯属个人臆测)。

希望你能明白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不到了

法律分析: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可以查询到全国的被执行人信息。但是,对于生效法律裁判已经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会自动屏蔽,将无法查询到。找不到被执行人信息有可能是判决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案件尚未进行执行程序,也有可能执行法院还未将案件录入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如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与执行法院联系,询问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失信人满两年究竟能不能解除

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被加入失信名单的人。一般来说,是一些欠债不还的人,被强制执行的人有执行能力却不履行执行义务。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外,其余被执行人身份两年后自动消除。消除后网上就查不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了,但消除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后仍然可能被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没有期限限制。

纳入失信名单人员为什么规定两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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