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是怎样的
2023-12-15
在我们讲私家车无偿载人出了事故,大家或许都熟悉,有朋友问无偿载人车祸是谁的责任,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朋友们详细了解一下吧。
其实,无偿搭乘理论上形象地称为“好意同乘”,即好意让他人同乘之意。学理上认为,既然是好意允许他人搭乘,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自应减轻其损害赔偿责任,其原理已如前述。我国民法典将其规定在侵权责任编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最后一条,表明立法采用的是侵权法说,在侵权法上已经将其类型化为一个交通事故责任独立的类型。从调整政策分析,我国立法对好意同乘采用仅调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赔偿关系以及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因此就无需也不可能再用合同、无人管理、好意施惠加以本质性解释并予以调整。这实际就是好意同乘说。也有学者认为,无偿搭乘发生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享有请求选择权。这种认识也不符合实际,因为在法律上民法典将其规定在侵权责任编,就是不允许选择,仅适用侵权责任,况且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又有责任保险的保障,对搭乘者获得赔偿是最为有利的
对于有偿搭乘来说,由于车主收取了搭乘人的费用,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车主要对乘客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双方没有签署合同或协议,但搭乘人可以比照客运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要求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无偿搭乘发生事故,人们却认为搭乘双方完全是自愿的,且车主完全是出于好心帮忙性质的免费为搭乘人服务,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这种看似合理的解释却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自愿搭乘不代表自愿承担遭受事故的风险,此外人的生命、财产受法律保护是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1、私家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受伤的,驾驶员要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如本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责任的,要按责任比例赔偿本车乘客的损失,其他损失由对方车辆或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期限内累计记分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签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学习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处应当在20日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进行考核。
考试合格的,扣分,退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及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绝参加学习或者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记分达12分以上或者累计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处还应当在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最高准驾驶型式考试。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期限内得分不足12分,已经缴纳罚款的,予以扣分;如果分数未达到12分,但未支付罚款,则该分数将转移到下一个分数周期。
以上内容参考:沧州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人身损害赔偿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首先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其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年4月的一天早上,王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上班,李某是其邻居,正好要去王某单位办点事,于是就搭乘王某的车一同前往。可不幸的是,在路上,王某驾驶车辆与一辆公交车刮碰,王某的车受损,李某手臂骨折、头部碰伤。后经交警认定,王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公交车负主要责任。问题来了,对于李某受到的伤害,王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先来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条适用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一是机动车须为非营运机动车,营运车辆(如出租车)不适用本条。本案中涉事机动车为王某的私家车,显然不是营运机动车。
二是搭乘人须为无偿搭乘,未给付任何利益。本案中,李某未给付王某任何利益,属于典型的无偿搭乘(也有称好意同乘)。
三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该机动车一主须负有责任。本案中,王某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如果在本次事故中,公交车负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当然也就无须承担对李某的赔偿责任。
四是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现实生活中,这情形应当非常少见,因为通常情况下谁会故意驾车制造交通事故呢。本案中,王某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可以推定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据上述分析,本案中王某对李某受到的伤害,负有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赔偿额度。具体减轻多少,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导致诉讼的,由法官酌情裁判。
上述规定提醒广大私家车主,好意搭乘需要谨慎,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承担无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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