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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评标专家库网站入口_河南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

发布时间:2024-07-14 08:02:43 阅读:1987

在我们讲河南评标专家库网站入口,我们可能都知道,有朋友问河南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这到底怎么回事呢?一起来了解吧。

本文目录一览: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网为什么打不开

网络问题,官网更新。

1、网络出现问题,网页无法打开,会导致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网无法打开。

2、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网每天会更新学校信息,因此在更新状态无法打开其官网。

如何进入评标的专家库

一、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的条件

①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③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④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⑤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进入专家库的步骤

(一)登录所在省份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填写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入口地址

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入口地址: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和用人自主权,现就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进高校全面开展自主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目标

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发挥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推进高校全面开展自主评审。建立个人自主申报、高校自主评聘、政府指导监督的职称制度,形成高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淡化资格,强化聘任,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持续推进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进一步释放和激发高校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我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内容

全面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限,高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自主制定评价标准、自主组织评审、自主发文办证、自主考核聘任,实现用人单位人才评价和使用的有机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组织评审、不再审批评审结果、不再制发任职文件、不再办理资格证书,改为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管理。

三、实施范围

(一)从2017年起,向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下放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等主辅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限。

省辖市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参照高校教师进行职称评审的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以及自主评审高校中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系列(专业),可采取高校之间联合评审、外聘专家、委托其他高校或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进行。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按照学校自主评聘要求执行。

自主评审高校委托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与本校自主评审人员一样,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和发文办证,由委托高校依据评审结果自主聘任。

(三)按照人才评价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高校中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高校推荐、人事档案存放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审核档案后,参加所在高校的自主评审或委托评审。

四、完善评价标准

高校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学校评价标准。学校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省基本标准的水平要求。自主评审高校也可直接使用省基本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的激励导向,突出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的实际贡献以及学术能力、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推广、服务决策、科学普及等方面的贡献。

坚持把师德放在教师职称评价的首位,完善师德评价考核办法,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对师德失范实行“零容忍”,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实行“一票否决”。巩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完善教学工作量考核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提高教学业绩在评价标准中的权重。引导教师主动服务重大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和代表作匿名外审制度,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潜心研究,遏制学术浮躁和急功近利等短期行为。

五、组建评审委员会

高校要按照有关政策组建评审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和评审范围,规范评审程序,完善评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25人以上组成,出席评审会议不少于17人。担任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委员,须在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担任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委员,须在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21人以上组成,出席评审会议不少于13人。担任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委员,须在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每个学科评议组专家不少于3人。

高一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本系列同级及以下层级职称。

高校组建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须按照管理权限,经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高校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六、建立评审专家库

高校要按照有关政策建立本校职称评审专家库,严格入库条件,加强监督管理,适时动态调整。

同步建立完善全省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为高校开展自主评审提供备选专家,实现资源共享。

高校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学校推荐的省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系列高级职称专家库人员名单按照管理权限报备。

七、开展自主评审

(一)制定实施方案。高校应根据事业发展、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学科(专业)发展需求,在备案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制定学校自主评审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岗位设置情况、未来3年职称评聘计划、评审委员会组建、评价标准、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评审纪律、投诉监督机制、任期考核办法等。实施方案经学校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后,按照管理权限,经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高校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备案。实施方案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每年重复报备;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备。

民办高校开展自主评审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二)规范评聘程序。高校自主评审工作要按照我省“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相结合的推荐办法和评审工作规则执行。坚持方案公开、岗位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1.制定年度方案。根据学校自主评审实施方案和未来3年职称评聘计划,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的前提下,制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包括年度评聘计划、岗位职数、评审系列和专业、评审方式、受理材料要求、评审时间等,经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高校主管部门核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备案后开展评审工作。

2.个人申报。根据评价标准和岗位条件,个人自主申报。个人申请的岗位在一个聘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3.材料公示。学校应将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开展示。

4.院系(部门)推荐。按照人岗相适原则,院系(部门)根据不同岗位要求,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操守、教学科研水平、工作实绩、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核把关,提出推荐意见。

5.专家评审。从学校或全省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工作规则进行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也可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根据不同系列(专业)特点,评审工作可采用同行专家评议、面试答辩、考评结合、实践操作、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评审工作要向长期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对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破格或越级申报评审,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6.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学校聘任。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在聘期内按所聘岗位确定相应工资等待遇。

(三)评审结果备案。高校在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将高、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经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高校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并纳入全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

(四)自主评审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内高校或其他单位流动,转入单位可按照单位标准和岗位要求自主聘任,也可要求其重新评审或同级转评。外省、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我省自主评审单位工作,政府部门不再进行资格确认,由转入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自主评聘。专业技术人员跨省流动,按照转入地相关规定执行。

(五)改变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的模式,高校可根据学校结构比例和岗位空缺情况,在全年内自主安排年度评审工作;也可结合聘期考核,按聘期安排评审工作。

(六)高校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后,政府部门不再组织高校公共基础课教师考核认定副教授、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到高校工作人员考核认定工作以及高校业绩特别突出人员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工作,由高校按照有关政策自主决定。

八、强化主体责任

(一)高校作为用人主体,要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要广泛深入宣传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把推进改革与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全面履行职责、促进高校科学发展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高校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岗位设置、自主评审、考核聘任、投诉监督等各项制度。按照改革要求、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保证评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高校要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强化聘期考核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续聘、晋升、缓聘、低聘、解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落实“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形成竞聘上岗、按岗聘任、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四)高校要统筹规划,充分考虑事业可持续发展和队伍建设的新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未来3年职称评聘计划和年度评聘计划,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用于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五)各高校要互相支持、相互配合。具备独立开展自主评审的高校,要强化大局意识,积极主动做好传帮带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委托高校的评审工作,切实保证评审质量。暂不具备独立开展自主评审条件的高校,可通过委托评审、联合评审等方式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独立开展自主评审。

九、加强监管和服务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高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自主评审工作的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校的自主评审实施方案、评审委员会组建、年度评审工作方案、评审结果等进行备案,对高校自主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巡查和复查。对抽查、巡查和复查中发现违反政策规定、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超职称系列范围评审、投诉较多等问题的,评审结果不予备案,责成高校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三)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要求,加快推进“互联网+职称”建设。加强职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评审专家库,逐步推行无纸化评审,将自主评审结果纳入全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为用人单位提供便捷服务。建立在线动态监管体系,打造“阳光职称”,推动高校的自主评审工作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整合数据资源,为多维度评价人才提供支持。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进高校全面开展自主评审工作,是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内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有序推进改革。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广大高校教职工积极支持、主动参与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顺利实施。 ;

如何加入郑州市发改委评标专家库

申请人应依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评标业绩,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的专业划分,填报专业类别和专业代码。每位申请人最多可填报5个专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2]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期间使用和管理行为,保障专家库有序运行,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推动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首批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终端单位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在终端运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法规司反映。

附件: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年4月9日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国家库)试运行期间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国家库有序运行,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库试运行期间的使用、维护、管理。

第三条 试运行期间,国家库提供石油天然气、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新能源、煤炭(含煤层气)、气象等领域的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国家库将逐步扩大专家抽取领域和专家数量。

第四条 国家库网址为*********************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五条 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家,可入选国家库:

(一)能够公正、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满足规定的专业业绩要求;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库专家各专业业绩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专家入选国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网上填写、上传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要求,报送各项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依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评标业绩,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的专业划分,填报专业类别和专业代码。每位申请人最多可填报5个专业。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入库资格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的人员,应接受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与考核,考试合格者成为国家库评标专家。

第九条 评标专家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条 评标专家两年内参加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地方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可不再参加国家库同类科目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 国家库的使用和运行

第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国家库按照自愿原则,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网络终端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国家库网络终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网络终端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评标专家抽取用房,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网络终端抽取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单位,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试运行期间,网络抽取终端单位应定期对试运行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运行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在国家库抽取专家的,应登录国家库网站,进行招标项目登记。

第十五条 网络终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核验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还应同时查验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

(二)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填写的《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和《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打印专家抽取确认材料,并由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招标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完成招标项目登记或未提供前款第(一)项材料的,不予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评标专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由网络终端记录原因,并进行补抽。

第十七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经网络终端确认后,招标人可以依据需要依法从其他专家库确定评标专家:

(一)补抽失败;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中断,无法抽取专家;

网络终端应当在事后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国家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库试运行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库网络终端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及时将评议结果上传至国家库系统。履职评议情况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参考。

第二十条 试运行期满,评标专家经培训及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推荐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国家库的审查过程以及结果的书面记录;

(二)专家履职评议情况;

(三)信用情况;

(四)参加培训情况;

(五)年度考核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可暂停或者终止其评标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国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二)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三)在一个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达到五次并超过抽中次数三分之一;

(四)因身体健康状况、工作调动等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活动;

(五)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

(七)以国家库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国家库形象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终止其评标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规定, 对其予以公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试运行期间,网络抽取终端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该抽取终端。

(一)配置的设备、设施及人员不能满足试运行要求;

(二)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

(三)对于符合抽取条件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

(五)不按规定上报试运行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运行及其他有关情况;

(六)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72条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库工作人员在运行管理维护、抽取评标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标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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