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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2
在大家聊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大家可能都熟悉,有朋友想问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管理,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第五条 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领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变业务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的,无正当理由发包方不得限制建设工程勘察单位与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方应当依法择优选择承包方。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方将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指定的承包方。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勘察方案、设计方案招标或者勘察、设计团队招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其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主导专业技术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经验。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发包方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院士、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专家参加评标。
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用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五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中不得收受、索取贿赂、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注册职(执)业资格后从事相关工作满4年。
注册职(执)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非社会化评审途径取得职称的对应关系,参照《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皖人社发〔2017〕72号)、《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评审的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
2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向机构咨询。
安徽省评标专家考试合格分数线为80分。考试成绩为80分及以上的,认定为合格,上线者,颁发“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电子证书,录入“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评实行的是记分制,年度考评基准是100分,专家日常考评的满分80分。
建市[2014]191号文件《关于开展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清理、扩容工作的通知》
;id=14357
其实专家名单不在这里面,在建市〔2014〕270号文件里面
《关于公布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清理扩容结果的通知》
直接到该文件,左下角附件里下载即可。
;id=17701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建设,根据《关于开展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清理、扩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191号),经各地市及有关部门初审,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审核,1558名在册专家不再符合专家条件、被清理出库,同时2086名首次申请人员符合要求、新增入库。清理、扩容后符合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条件的专家共计5283名,现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该库将导入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供全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使用。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厅颁发的原评标专家证书在有效期截止后自动失效。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共5283名)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doc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徽省的招标投标制度和保证公正、合理地评标、定标,保障招投标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委库是指由在建设工程管理、技术、经济方面及相关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其主要作用是: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评委。
入库的成员即为评委,其主要作用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独立的评价,并提出评标报告。第三条 在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各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均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库,并负责评委库及评委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评委库评委的产生:
在本人自愿、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证书,各地聘请,聘期为两年。由招标单位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随机抽取聘请。第五条 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具有热心于社会服务工作、热爱建设事业的精神;
(二)能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具有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并能听取不同意见;
(三)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事业心强,能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并服从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熟悉国家、省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
(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工作满五年以上,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同行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第六条 评委的权力和义务:
评委享有以下权力:
(一)对招标人的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和保留自己的意见;
(二)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独立评判,不受任何干预;
(三)参与所在评标小组,在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四)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向投标单位进行质疑。
评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招标人随机抽取评委的结果,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下,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投标文件;
(二)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保密。第七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的需要,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前一天,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委,但不得从社会或者其他单位邀请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得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补抽。
(一)抽取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二)抽取的评委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特殊关系应回避的。第八条 评委确定后,由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通知其本人,评委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场参加评标,无故缺席超过两次者,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评委资格。第九条 各地均应按照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登记表》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资格证书》的要求,对入库的评委予以登记发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总库。
各地对本地区评委库内缺项的评委,可向总库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向其他地区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出邀请,被邀请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被邀请评委的条件、人数,随机抽取选定评委。第十条 评委在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由邀请方承担。第十一条 对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行记名制,评委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应当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并作为对评委评标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第十二条 对参加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评委,招标人应依据工程项目规模和评标工作量支付评审费,其标准暂按照50-200元/人次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评委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对在评标工作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评委,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将其退出评委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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