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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6
网友分享: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
117世纪的荷兰是世界上的海上强国,国际贸易和海洋航行极为发达,有着“海上马车夫”之称,而顺应这一局势,在荷兰的德尔伏特省诞生了一位伟大的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格劳秀斯多才多艺,同时,他还是哲学家、神学。
格劳秀斯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是国家的基础;主权国家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为维护国家主权而进行的战争是正义的战争。除《战争与和平法》之外,格劳秀斯的另一著作《海洋自由论》也对近代海洋国际法产生重要的影。
网友分享: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年一1645年)。就是这位哥咯!!! 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 ,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 。
网友分享:四、格劳秀斯格:劳秀斯是国际法学创始人,人们通常称他为“国际法之父”和“自然法之父”。格劳秀斯一生比较坎坷,曾因为政治和宗教冲突而被关进监狱,在三年后成功越狱,便隐居从事写作。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的权利》。
网友分享: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其主权学说的重点在于,认为主权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国家间关系。格老。
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荷兰人,近代西方ZC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被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著有《战争与和平的权利》等 他提出国际法原则,对国家关系调整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资料。
格老秀斯、孟德斯鸠、杰里米·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波斯纳 以下是我百度的一些节选,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
5.雅各布斯·亨里克斯·范托夫范托夫是荷兰著名的化学家,由于范托夫发现了化学界著名的平衡理论,为表彰他为人类做出的贡献,特被授予了诺贝尔化学奖。6.格劳秀斯格劳秀斯是国际法学创始人,人们通常称他为“国际法之父。
然而格劳秀斯的成功并不限于此,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和《论海上自由》,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才使他成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而被世人誉为“国际法始祖”。Aristotle IQ=200亚里士多德(前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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